厦经能〔2014〕127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简化涉税办理环节和流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办理事项调整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应在我市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信用良好;
(二)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格式、内容及相关技术,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该表既可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具体要求及流程由相关第三方机构自行确定;也可以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如下:
1.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一式四份);
(2)当地节能主管部门项目备案文件;
(3)节能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方案;
(6)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项目年综合节能量报告(吨标煤)(包括项目边界划分、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预计年节能效益(万元)报告;
(7)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设备采购合同、发票;
(9)实际安装的节能设备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功率、数量技术参数)和服务清单;
(10)项目改造前、后主要设备的现场照片。
2.节能服务公司将上述相关材料送件到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21楼7-9单元,联系人:郑瑞发,联系电话:5053360);
3.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确认;
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后由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通知企业领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政策说明
(1)2012年11月1日厦门市部分行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从备案之日起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4)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办理备案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3)加盖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印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增值税
1.政策说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从备案之日起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转让应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办理备案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与营业税项目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
1.政策说明
(1)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3)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事先备案”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申报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经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办理备案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按《公告》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将采取必要措施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2.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
(二)2013年12月31日之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厦财税〔2011〕12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0〕110号)(点击下载)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点击下载)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点击下载)
厦门市经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