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纳税人符合本操作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本操作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提出确认申请。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资料移送时限:受理当天或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分管领导。 2.如该审批需经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报送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审查时限:17个工作日 (四)审批: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或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五)文书制作: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制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文书送达:办税服务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通知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