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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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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的操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第四条: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免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选(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选”类中**荐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所需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第二十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符合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条件的情况说明(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选(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选”类中**荐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企业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员名单。

申办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符合本操作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本操作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提出确认申请。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资料移送时限:受理当天或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分管领导。

2.如该审批需经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报送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审查时限:17个工作日

(四)审批: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或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五)文书制作: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制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文书送达:办税服务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通知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