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0]110号文件
二、主要内容
节能服务合同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指:相关技术合同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格式、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的规定。
三、工作程序
1、纳税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合同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的规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4、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
四、落实部门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